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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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冬季,我国大部分地区天干物燥,一些地区雾雪天气常见,路面冰冻湿滑,是火灾、交通事故高发时期;也是煤气(一氧化碳)中毒、滑冰溺水、流感的多发期。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当地冬季发生事故的特点和类型,结合实际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煤气中毒、交通安全、户外滑冰滑雪等安全防范知识,掌握自救、互救的技能。要充分利用教育部官方网站基础教育一司视频下载栏目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冬季篇)》、《消防三分钟》等安全教育资源开展安全教育,并要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演练。
二、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南》,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确保冬季采暖设施齐备安全可靠,尽量不用燃煤取暖。因故仍用燃煤取暖的学校,要严防学生煤气中毒事故发生。要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灾后恢复重建学校的采暖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严格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车安全出行,预防由于大雾、冻雨和路面湿滑引发的交通事故。如遇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和寒假时间。要加强冬季学生易发传染病的监控,坚决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流行。
三、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帮助,指导学校做好冬季常见事故的安全教育和科学预防措施。第一时间掌握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校园周边各类安全隐患,坚持治理“黑校车”,严厉打击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驶。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举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举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的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污水处理厂停运的审批
污水处理厂因设施检修、大修等情形需部分停运或者停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在北京世纪国建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代表3名,污水处理从业人员代表3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单位代表1名,地方排水主管部门代表1名,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1名。
2、特邀排水与污水处理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09年5月13日起,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整。
(二)报名方式
采用传真方式报名,传真号为:010—58933552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
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1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
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199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