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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房地产测绘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9:53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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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房地产测绘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64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房地产测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房地产测绘管理细则》已经2007年5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白银市房地产测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量规范》、《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房地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测绘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房地产测绘单位应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执业。
第六条 房地产测绘从业人员应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
第七条 房地产测绘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测绘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㈠申请房地产产权初始登记的;
㈡房地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㈢其他房地产。
因司法审判、房地产管理需要进行测绘的房地产,由司法机关、房地产行政机关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九条 委托房地产测绘的,委托人应与房地产测绘单位签订房地产测绘合同。房地产测绘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㈠委托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㈡施测房地产坐落;
㈢房地产测绘成果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㈣付款方式;
㈤违约责任;
㈥争议解决办法;
㈦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测绘单位或房地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房地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地产簿册、房地产数据和房地产图集等。
房地产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并对其完成的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房地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根据《房地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第一级检查是房地产测绘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自查互查;第二级检查是房地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基础上的检查。
房地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地产测绘委托人实施,并签署测绘成果验收书。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向委托人解释测绘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经其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应在房屋销售处予以公告,接受购房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解释测绘的依据、方法和结果的产生过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地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在房地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备案。备案后的房地产测绘成果纳入房地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及公用分摊系数的测量和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备案之日起15日内对测绘成果予以备案:
㈠房地产测绘成果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权属登记;
㈡房地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㈢测绘人员具备上岗资格;
㈣房地产面积测算报告书格式符合标准;
㈤提交备案的资料完整。
第十七条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地产测绘任务超出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的罚款。
㈠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㈡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房地产测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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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87号 2002年5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六)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的;


  (八)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行政征收的;


  (三)未出示征收资格证件实施行政征收及拒绝告知管理相对人征收依据的;


  (四)未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


  (五)管理相对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具体事项、内容、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未制止、纠正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等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的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五)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八)占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九)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未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五)未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和时限对外发文的;


  (三)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同一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所称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所称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副职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因承办人的过错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承办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因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审核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六条 因承办人、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的,承办人、审核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七条 因批准人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上级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复议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或共同承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行为人是否存在行政过错进行调查:


  (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因违法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日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直接受理。对
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办理。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行政过错、严重行政过错和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一)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过错;


  (二)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过错;


  (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除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究外,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采用以下追究方式:


  (一)属一般行政过错的,给予扣发奖金;


  (二)属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


  (三)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 ?

第一? 研 究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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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冉????诩?⒚媾R的另一????簦?闶羌尤搿菏澜缳Q易??』(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WTO)???冉??所造成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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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研 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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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性的???。二、?r?性的???。三、地域性的???。

一、 定?性的???:所?定?性的???,是指??睹?~的定?、???烤?楹危?br> 在法律的?W?或法律著作的撰??上,常常?榱诵形牡姆奖悖???赌承┨厥獾氖录???r,用一???S忻?~?砑右远?x。使??文章的?者能?蚝芸斓恼莆?热莸木??槐苊庵匮}?述。但是或者由於每??人??斗?汕?畹慕忉?不同,或是??锻?碚Z的翻?差?,常使一??名?出??V?和??解?的不同,甚至相同的一??名?在???不同的?W者?出?截然不同的解?。

在法律的?W???知中,各??S忻?~的定?和解?,非常的重要。刑法上的「安?匪馈辜?橐焕 。而在『平行?入』?『商?耸?唷坏确矫妫?灿泻艽蟮哪:??Т嬖凇K?员菊?文的首要工作,?⑹??陡??相??S忻?~作一定?探索,?清焦?:好掌握??????之所在,做出正?判?唷?br>
二、?r?性的???:所??r?性的???,是指因??r?的不同,在法律制度?社??^念?生?化的情?r下,??垢鞣N法律?念?生差?。?使得?多非法律?iT人?T在?W?相?法律?r,因?槲醋⒁獾椒ㄒ?制度的修正,而?生法??用上的??。
??因?r?不同,所造成法律?定?社??F象的不同,可以民法??倨?阜蚱薰谛铡沟南嚓P?定作例子 ,由此我??可以知道,?r?性??斗?傻?W???知的重要性。而在我????的???中,『平行?入』?K?o特?e的法律加以?定,所以??]有法律??拥???。但是由於??科技快速成?的情?r下,?多?鹘y??I的生?模式?生了?×业淖?化。例如『代工』型?B生?模式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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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性的???:所?地域性的???,也就是俗?的比?法?W上的???,是指因各??姆?芍贫扔兴?煌?????斗????的探?,不能完全模仿外????仨?根????赜械纳??匦院头ㄒ?制度?碜鲅芯俊?br> 我??鹘y的法治?念?K不??,所以?多法律制度都?W?自外??6?腔圬???嘁?楸?砭褪俏鞣??宜?l展出?淼奶厥夥?芍贫龋?????W者更是??T以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先???业陌l展做???攘⒎ā⑿薹ǖ?⒖冀桤R固然必?,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痊F行法?制度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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