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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7:03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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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中省驻延单位、外地驻县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含驻县区分支机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区属用人单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外地驻县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工商注册地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未在注册地给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应在工作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住院、保当期,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二章 医保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缴费办法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筹集范围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会资助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七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保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医保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 ,自停止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审批程序、结算方式等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实行个人起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报销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基金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个人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个人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三级 700 60%
二级 500 70%
一级 400 80%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85%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及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参保农民工因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出院后持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农民工因急诊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家属或用人单位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报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经办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农民工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院或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农民工回乡或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需在5日内报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带所需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告知所属经办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同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由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位出据证明并在报销的住院医疗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住院、转院审批程序,社会监督及奖惩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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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在《生活的艺术》一书中讲了一个故事:某富豪千方百计挖到一个从宫廷御膳房中流落到民间的宫女,打算让宫女做宫廷筵席大宴宾客。宫女却说不会做大餐,自己只是糕点部的,富豪说,那你就做宫廷糕点吧,宫女说我也不会做糕点,我只负责为糕点馅切葱。皇家宫廷奢华无度,御膳房的分工极细,即便是切葱的人也要专业培养。
曾经不少大学老师和我讨论过知识产权专业课程设置问题,这个故事对此很有启发。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大学的性质,本人认为大学从本质来看与工厂并无差别,大学的产品是大学毕业生,原材料是高考进来的中学生,老师就是流水线上的工匠。工厂生产产品要根据商品的属性及消费者需求确定的产品分类,比如有的工厂生产服装,有的生产食品……大学也将专业划分为:服装系、食品系、法律系……根据“萃智理论”无论工厂还是大学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可以独立运转,但是必须要与其他系统链接才能发挥作用。工厂生产的产品要销售给消费者,大学培养的学生最终要进入到用人单位,工厂这个子系统需要与消费者系统链接才有存在的价值,大学子系统也必须与社会用人单位系统链接才有意义。对工厂来讲很现实的问题是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发生滞销将面临倒闭的威胁,因此他们对与消费者这个系统链接工作做得相对到位,会做出精确的市场细分,确定产品及消费者定位,做什么档次的产品卖给什么样的消费者?比如蒙牛的奶制品“特仑苏”针对高端人群,“酸酸乳”消费对象是年轻人,“未来星”则是为孩子们准备的,处处为消费者着想,时时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大学也有自己的专业划分,比如研究生阶段法律专业还会细分为民商、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法等专业,但是大学远不如工厂做得细致,毕业生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是否能找到适合的工作?考虑远不如工厂细致,自行给产品发个合格证(毕业证书)就让学生在社会上自谋出路。这么说对大学好像有些不公,大学是很愿意开设社会“紧缺”专业的,比如知识产权热门,大学就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业,从本科到硕士到博士都有,然而据本人了解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太乐观,无论是本科还是硕士、博士能够从事知识产权具体工作的不多。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非常渴求,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犹如牛郎与织女隔着银河不能相会。根据萃智理论系统论分析应当是大学知识产权教育这个子系统与社会需要系统没有链接好,大学只在专业名称上简单迎合社会需求,听起来非常的专业,但没有深入了解社会真实需求在课程设置及具体内容上未必满足社会需求。旧时山西的铁轨因与全国的铁轨规格不一致,需要改换不同规格的车辆来接驳,大学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规格不一致,大学生与社会用人单位就不能直接接轨,企业不愿意为接驳支付成本,因此这样的大学毕业生难以受到社会的欢迎。
工厂制造产品是为了销售给消费者,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大学毕业生终究要走入社会,必须为社会所用。用人单位不可能像皇宫的御膳房那样奢华,切葱也要专门的人员,专业分工过细导致学生缺乏综合的能力,社会适用性反而更差。社会需求非常的现实,与富豪一样希望宫女能做出宫廷大餐来,做不出大餐也要做出宫廷糕点,他绝不会要一个只会切葱的人,即便是“切葱博士”。因此大学在专业设置及课程安排上必须考虑社会需求,一定要与社会这个大系统接轨,这样大学生这个产品才能迅速走入社会,为社会所接受。

2013年6月

关于梁丽案件再次向副院长何兵教授求教

龙城飞将


  依据教授的观点,梁丽同时涉嫌盗窃罪与侵占罪。由此,我们无法知道,梁丽到底是犯了什么罪,难道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如此的模糊,以致法学专家们也分不清楚,或者把二者混淆,或者把两者同时加之于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之上?

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教授说:“本案的事实是,梁丽在行为之初,不仅‘秘密’形式不明显,而且事后主动告诉同事,并称如果别人来找就还给人家。这些事实说明,梁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
  接下来,教授又讲到:“刑法理论界有人认为,特定关系人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已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若采此种学说,梁丽作为机场的特定关系人,在明知应当返还而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梁丽的行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盗窃罪?教授能不能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指引?

拒绝返还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法理的认识?

  教授非常正确的指出,“拒不交还”是指行为人拒绝交还非法侵占物的行为。法律未明之处在于,“拒不交还”是指被害人或他人发现后拒不交还,还是指行为人自已发现系遗忘物,在可以交还时,拒不交还?具体到本案来说有两点必须研习:一、梁何时产生交还的义务?二、什么才是法律上的“拒绝交还”?
  教授说,梁未依制度规定,将物品带回家,是否构成“拒绝返还”?这涉及法理上对“拒绝”的认定……机场已通过规章的形式,向所有工作人员提出概括性要求: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请予立即返还。梁明知此规定而仍将物品带回家,此系以行为表现出来的“拒绝返还”。
  教授说,“梁将物品带出机场,即构成法律上的拒绝返还……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争议”。
  我们要问:何为拒绝归还,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根据法理的认识?还是一会儿根据法律规定,一会根据法理的认识?

梁丽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教授做出结论:“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是不是法律的规定对侵占罪与盗窃罪分不清楚,为什么梁丽的行为同时跨上了两个罪?
  我们要问:是梁丽的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还是或者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反正她是必有一罪,不能逃脱?

依法理定罪,还是依法律定罪?

  教授有这样的话语:“若依严格之法理”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
  我们要问:到底是依教授所言之“严格的法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还是依严格的法律规定定罪?

价值300万元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教授又做出结论:“本案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由法官衡量。但考虑全案情况,即使成立盗窃罪,也可减轻处罚”。
  我们要问:仅仅可能构成盗窃罪,法官就可以给梁丽定罪吗?
  我们要问:若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为什么可以减轻处罚,要知道,这是价值300万元的金银珠宝呀!

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