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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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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办农〔2009〕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今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持续发展,我部编制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邮编:100125。

  附件: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2005年以来,国家启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各级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推广模式,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范的技术体系,提升了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在促进全国粮食连续增产上发挥了应有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2009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载体,突出“推进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指导农民按方施肥”三大重点,整合相关资源,加强示范培训,引导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深入开展。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路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走“大配方、小调整”的配方肥推广应用路子。针对企业规模化生产与配方肥小批量需求的矛盾,采取区域大配方与局部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度减少配方数量,促进大中型企业按方供肥,努力扩大配方肥应用范围。

  二是以科学施肥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调整肥料结构。公布区域性配方信息,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引导企业改善肥料生产结构。

  三是把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作为深化测土配方施肥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开展示范培训,使更多的农民体会到测土配方施肥的好处,增强农民科学施肥的自觉性。

  四是在创新中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不断深化。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技术路线、企业参与、推广到户等关键环节,鼓励基层创造,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二、目标任务

  在前四年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力度,力争在实施范围、覆盖作物、工作内容、重点对象、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为今后长期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扩大实施范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支持力度,力争项目基本覆盖到全国主要农业县(场)。全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面积达到10亿亩次以上。

  ——拓展覆盖作物。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的同时,推动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

  ——突出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全国2600个粮棉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强化示范带动。实施“百千万”示范工程,每个项目县(场)建设百亩示范方10个、千亩示范片5个、万亩示范区1个,展示示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深化工作内容。力争采样测土和田间试验等基础工作有新提高,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有新局面,技术推广机制创新有新突破,服务能力和技术到位率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新建项目县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土肥技术队伍。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别要注重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调查、配方制定、施肥指标体系建立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使基层技术人员真正理解要求,把握要领,规范操作。加强土肥化验室建设,规范软硬件配置,适应测土配方施肥需要。续建项目县要树立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队伍。继续做好取土化验和田间试验,分区域、分作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筛选和确立施肥配方,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化验室质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化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探索改进测试方法,不断提高测试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开展耕地地力评价,了解和掌握耕地资源状况,推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二)创新机制,深入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简化。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结合。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包干。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互动。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集中。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各地要积极发挥地市级作用,强化对项目县的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

  (三)强化示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示范平台。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另一方面要建立示范队伍。以种植大户、高产创建示范户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技术服务,培植扎根农村、为我所用的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植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家进大户、大户带小户、农户帮农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公开信息,全面推进企业参与。各地要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模式,公开配方信息,推进企业广泛参与。一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之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农业部和各省农业部门要按照优势作物区域,减少优化配方数量,扩大适用区域,发布区域性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及肥料“大配方”信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指导科学施肥;项目县要按季节及时发布县域施肥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科学指导农民购肥用肥,按方施肥;二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配方肥。采取“大配方、小调整”的生产模式,企业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大配方”组织生产,农业部门利用“图、表、卡”等方式,指导农民对“大配方”进行“小调整”;三是推进配方肥连锁经营。运用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构建和完善基层供肥服务网络,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四是开展农化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建立乡村流动配肥站等农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以统测统配统施为主要内容的农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民按方购肥施肥。

  (五)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安全使用。完善项目验收和质量考核制度,适时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建立配方肥生产质量追溯制度,定期组织肥料市场抽查,防止肥料企业生产不符合配方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肥料,加大对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奖惩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六)注重宣传,着力扩大社会影响。注重宣传领导,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成效,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注重宣传社会,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理解;注重宣传企业,增进企业的了解,引导企业广泛参与;注重宣传农民,宣传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展宣传月(周)、召开现场会、举办成果展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努力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社会影响,让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农业部主要活动

  (一)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组织制定2009年春季和秋冬种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二)组织开展“巧施肥、促增产”春季指导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和春季作物需肥规律,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指导农民合理施肥,切实做好田间肥水管理,促进夏收粮油增产增收和春耕生产顺利开展。

  (三)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4-5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总结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成效,分析测土配方施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培训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部署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5-6月份对小麦、油菜,7-8月份对早稻,10-12月份对玉米、中晚稻和棉花进行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了解测土配方施肥对增加产量、节本增效、促进肥料使用结构调整、改善肥料供求关系、平抑肥料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五)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7-8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参观现场,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专家服务月活动。在秋冬种农民购肥、用肥高峰季节,利用1个月时间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按照配方选好肥、施好肥。

  (七)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部级抽查验收。8-10月份就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2006和2007年项目进行部级抽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8-11月份,开展项目县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活动,重点对100个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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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国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二)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  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四、试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导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统一负责组织开展。
(二)分级负责
参与创建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确定阶段(2010年4-5月)
各省级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本地区的候选试点单位,国家旅游局经统筹选择后确定首批试点单位并公布。
(三)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1年11月)
试点工作一般为一年半,各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2011年12月)
试点后期,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命名表彰阶段(2012年1月)
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

  七、试点单位申报
  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省、市和县)和试点企业,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候选试点单位应符合《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条件。
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0年5月确定并公布首批1个试点省、10个试点城市和试点县、60-70个试点企业。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申请表.doc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任务书.doc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 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 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第三章 试点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八条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在本企业自行研发企业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基本形成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和《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并上报。
  第十一条 试点市、县(区)和试点企业的申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试点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县(区)和企业,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选择确定后下达。试点省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审核确定。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五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十九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旅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示范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九条 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示范单位在“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二)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