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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0:00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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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深监[2009]61号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范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返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促进深圳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的规范化,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负责深圳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终审工作,具体负责办理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的终审、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初审工作,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国家金库深圳分库”)按照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的批准退税文件、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六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车拆解企业,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审核、审批、退付工作,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严格审核、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退税资格审核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适用再生资源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

  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退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退税项目和非退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一条 凡满足退税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在第一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需进行资格审核,填写《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区财政局。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提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资料提交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对申请单位的退税资格进行终审认定,并将终审结果通知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退税资格审核工作可与第一次退税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退税资格审核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6.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7.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资料;

  9.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0.其他退税资格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10项退税资格审核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各留存一份。上述10项退税资格审核申报资料中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十四条 负责退税资格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退税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退税资格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需及时向深圳市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核实退税申报人未受处罚申明内容的真实性,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申报人,不予认定其退税资格。

  第十六条 具备退税资格的申报人应于每年度5月底之前向经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提交当年已经年检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退税申报人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如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备案登记证变更、房屋产权证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等事项的,应及时将变更后资料报送区财政局。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将退税申报人的工商、税务年检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深圳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

  第三章  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程序可参考《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流程图》(附件2)。

  第十八条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季度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小的也可按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具体退税申报时间可由负责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2)负责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提交初审意见;

  (3)负责复审的深圳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4)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退税申报。再生资源经营单位的申报资料包括: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文件主送单位为: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各)区财政局(附件3,供参考);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4)原件一式四联并加盖申报人公章。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入库审核表》(附件5);

  5.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稽查结论》或未进行稽查的证明。《增值税稽查结论》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金额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在申请退税所属期未进行税务稽查的申报人,应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进行稽查的证明;

  6.税收缴款书或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

  7. 申请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8. 申请退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及说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9.《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请计算表》(附件6);

  10. 申请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资料并填写《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附件7);

  11.未受处罚的书面申明(附件8);

  12.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附件9);

  13.已退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资料、包括入账情况、使用投向等;

  14. 退税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14项退税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各留存一份;其中第3-5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料由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保留原件,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保留复印件;第1项、第9-10项申报人应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数据。上述14项退税申报资料中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二十条 申报受理。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退税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退税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请资料要件是否齐备;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人填写《退税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10)。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初审内容。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退税适用条件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再生资源是否有相关部门合法的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的场地、申请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是否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2.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审核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申报人提供的缴税凭证:税种是否正确、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期间是否与申请退税所属期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应纳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对申请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明细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应审核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真实;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应核增或核减应纳税额的项目;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税款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查补增值税、滞纳金等影响应纳税额的情况。如申报退税期间进行了税务稽查,还应重点对《增值税稽查报告》及相应的处罚文书进行审核。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纳税额;

  4.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涉税会计核算是否合规、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计算退税有关数据是否准确、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退税申报数据应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费明细账核对相符;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是否存在申报人申报退税的名称、经营地或其他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申报人在申报退税期的变化情况等,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退税金额计算的审核。在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认真核实退税项目范围、退税基数、退税比例、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审核确定应退税额。

  第二十二条 初审方式。

  负责初审的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审核两种方式,但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实申报人有关退税条件的满足情况。在非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申报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退税金额。发现有不满足退税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退税申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不予办理退税: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

  2.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的备案登记证明;

  3.不具备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的场地;

  4. 申请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低于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6.退税项目与非退税项目未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7.退税年度欠缴增值税款并未办理缓交手续;

  8. 税务或其他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

  9.实缴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增值税税款;

  10.其他不符合退税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人可直接下发不予退税的审核意见书;对申报人部分申报金额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予以核减,并在审核意见中写明核减的原因后上报复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初审意见。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在进行上述审核后,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退税申报资料提交深圳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附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退税复审。深圳市财政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复审后,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退税申报资料提交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进行终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附复审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退税终审。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对退税申报资料、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税的意见及金额,并下发退税批复文件,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附件11)。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等,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库印鉴后,将上述文书送达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金库深圳分库收到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核对一致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章  退税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深圳市(区)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

  (一)深圳市(区)财政局建立经办人、处(科)长、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制度。

  (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建立初审、复核、复审、分管办领导、办主要负责人五级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退税资料的管理。

  (一)深圳市(区)财政局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加强退税资料的管理,对企业申请退税的时间、申报金额、核减金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设置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

  (二)深圳市(区)财政局应对申报人的申请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退税申报资料、初(复)审意见书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并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归档。

  (三)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对退税申报资料及审核审批过程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期与国库进行对账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家金库深圳分库进行退税数据对账,国家金库深圳分库应配合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进行对账工作。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发现退税金额有误或其所列的预算科目有误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通知国库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

  (一)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申报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内容通报给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和深圳市各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申报人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报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退税资格;凡问题在申报人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退税资格。

  (二)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为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复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要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四)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深圳市(区)财政局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退税单位有权对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办事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5560259.doc

  2、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退付工作流程图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5810415.doc

  3、关于办理退付增值税的请示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6083373.doc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6248736.xls

  5、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入库审核表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6514053.xls

  6、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请计算表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6655481.xls

  7、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6808218.xls

  8、未受处罚申明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7016355.doc

  9、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7219548.doc

  10、退税单位申报登记表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7431574.xls

  11、收入退还书
http://sz.mof.gov.cn/bennyzhu_shenzhe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5/P02009052558796756339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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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1987年7月9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领域计算机软件成果系指在中医理论体系指导下,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研究并有所创新者。评价软件成果应以三性(即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为标准,根据不同成果的特点,分别进行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定范围
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及有关管理的知识处理、数据处理和科学计算均可作为成果申报评定。
二、评定原则
1.同行评议:以中医及从事中医计算机应用研究的专家为主,并根据所涉及学科面,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议。
2.掌握三性:对于每项软件成果都应以它的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为评价标准。实用性指成果的实用价值;科学性主要指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可信度,即反映主客观事物的准确性;先进性系指成果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及与同类软件成果相比较其优越程度如何。
3.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同级组织鉴定,一般分为四级即国家、部门、省、基层。每级又分若干等,分等办法和受奖线由同级制订。
三、评定内容
1.医理设计:医理设计是软件设计的基础。在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内,必须遵循中医理论体系,充分反映其内在特点和规律性。
2.模拟方法:重点评定对中医知识表达的形式化和数量化所用的模型和方法;对中医辨证论治思维模拟所用的决策模型和方法;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法的独创性和通用性;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法的软件的可实现性。
3.程序设计:程序设计必须准确反映医理设计。评定的主要内容有:数据结构是否合量;算法是否优化;是否具备可移植性和通用性;输入输出方式是否便于用户使用和符合中医要求;所提供的其它实用程序和功能。
4.实效考核:实效考核是软件成果的重要审核步骤,也是反映软件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教学软件,主要考核其教学效益;诊疗软件,主要考核其临床效益即能否用于疾病防治,在临诊上有无确切效应。一般临床病历资料不应少于100例,疑难病可酌减;科研和管理软件主要考核其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
四、评定方法
1.书面评定:采用双盲法,即编码标记,使评定者和被评定者之间互不知道;亦可采取三盲法,即评审者之间也互不通气。
2.会议形式:作者要宣读论文,公布资料、图片,当场答疑,然后回避,展开评议,并行无记名投票。
3.鉴定要求:要求评定者认真负责,不苛求,不迁就,最后拿出公正的结论性意见,包括评价和改进意见以及推广、保密、成果等级、奖励等意见。
五、评审步骤
1.鉴定申请:凡有合同的课题,根据完成期限,由课题负责人按期填写成果简表,由负责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未列入课题项目的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写出报告,提供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2.鉴定资料:拟鉴定课题必须提供医理设计、模拟方法、程序设计、实效考核以及有关实物等技术资料,以备鉴定。
3.主持鉴定:根据管理级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主持鉴定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
4.上报备案:凡鉴定通过以后,应及时整理材料逐级上报。其内容包括:申报表、鉴定资料、批准手续、该项软件成果有关论文总结报告、照片、图纸、成果报告简表、鉴定书等,要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作为技术档案妥为保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中的“其他方式”为财产损失赔偿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虑,这也为法院处理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思路,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这也是践行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
一、以物(非货币资产)抵债性质

用债务抵押衍生出流动性,这是债务创生货币的过程,从这一过程可以得出债务扩张意味着货币供应增长,债务偿还意味着货币收缩。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资产本质是变现能力,企业经济交易过程中可通过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来满足或补充货币性资产需求。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货币资产与货币性资产具有等价或相似性质,也就不难理解以物(非货币资产)抵债的性质。笔者在这里设想在当事人赔偿能力不足或暂缓的时候,民事赔偿不能仅局限于货币性给付,司法应具有能动性,促使当事人双方站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债的协商,整合司法资源与经济资源的统一,使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民事赔偿调解中得到应用,达到进一步地化解矛盾。

二、以物抵债的特点

1、货币金额不固定或不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由于计量属性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发生变化。比如,有些资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商业价值的债务重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有些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这些计量属性随会计准则变化而变化。

2、具有债权物化性质。债权由原来的货币待偿状态变为物的实际占有状态,但这里以物抵债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一定会发生物权权属的变动。

3、风险具有隐蔽性。抵债资产一般以以法院判决、裁定或双方协商时的价格入账,其账面价格并不能适时、真实反映抵债资产现存价值,且其现存价值与资产的内在价值也会存在偏差,因此,其风险具有隐蔽性。

三、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可行性分析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系基于债务人赔偿不足或暂缓的时候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图。由于非货币资产相比货币资产具有价格弹性空间,更易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重组协议。不仅如此,通过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在所得税上较现金清偿更具有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如下案例从经济角度分析非货币资产:2011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 000元。因甲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11年12月10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A设备抵偿该账款。2012年3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存货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存货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固定资产A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 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5500元。假定乙公司巳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8 000元,乙公司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安装设备发生的安装成本为15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本案例中,甲公司如通过现金方式清偿1786000元〖即800000×(1+17%)+850000〗,因乙公司已作出554000元债权让步,故其所得税应纳税调整增加554000元;如通过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该方式可以节省因乙公司对债权计提18000元减值准备,而获得18000元的经济利益。同时非货币性资产在流转税方面也具有避税的优势。该类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在企业间债务纠纷中具有较好的商业效果,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

民事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也即通过不同方式能够让受损害一方得到价值上的满足或填平其损失,而不仅仅停留在种类物上的价值上。《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里面涉及到财产价值转移系伴随该财产计提折旧的过程。有些财产造成损失后,即便通过修复也难达到其组织机能的完整,无形之间存在折损的烙印。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有关“其他方式”计算及该法第二十条关于“……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损失的方法,为法院处理相关赔偿案件的提供了依据。

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行为角色的分析,尤其在民事调解中就如何创新民事调解的内涵或方式,承办法官在必要时要为当事人树立经济维度思考问题。持有非现金资产使之变现为可以交换的货币资产,来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满足,这里有点类似于风险投资的表现形式。就民事赔偿而言,在当事人民事赔偿能力出现暂缓或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定一个以物抵债的简便赔偿程序来填平财产损失,法律应该在这种经济行为下设想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为当事人诉讼赔偿带来便利。

四、以物抵债在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于非货币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许多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理上要求评估,以便公允地反映其价值。具体到以物抵债处理上,对具有非货币资产价值属性的物来讲,在调处该案件的时候,往往借助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作为参考,这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这也法官处理该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确无偿还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意以物抵债的,要严格审查该抵押物:如以房、车抵债案件,查有无按揭贷款;如以共有(如夫妻共有)资产作为抵债物,看是否有共有人在该抵债协议上签名同意;如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抵押的,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益证书是否完整;抵债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权利竞合现象,如标的物上存在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的时候,要确定抵债资产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风险承担和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现实中存在用房屋等不动产抵债达成调解协议的时候,注意该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就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抵债财产而言,还需要法院与登记机构加强抵押信息共享与沟通,便于当事人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参考文献

【1】李平,蒋瑜,如何降低以物抵债风险,《西部论丛》2002年第07期

【2】廖正尤,龚永卫,关于处置抵债资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广西金融研究》2003年第。04期 

【3】王强 陈诚 ,浅论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以物抵债,《法制与社会》2011年21期

【4】谢志华资产的本质是变现能力,《财务与会计》2006年20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