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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2:34:37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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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宁波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确保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高效、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宁波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甬政发〔2008〕41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是指取得第四方物流市场会员资格,并以公司或分公司形式注册在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运输物流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以及为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管的政府管理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合规、创新服务、便利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为物流企业提供运输经营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税收征管、网上交易结算等各项便利化服务。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五条 注册申请。要求注册在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运输物流企业,应向第四方物流市场提出申请,并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出具《会员注册申请接收函》。

  第六条 运输经营许可。运输物流企业申请运输经营许可,需先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凭《会员注册申请接收函》和预核通知书,到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工商注册。运输物流企业获得《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市工商部门凭第四方物流市场接收函、《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税务登记。对由第四方物流市场招商引资引入的,并经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新办运输物流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由其对上述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辅导、发票、帐簿管理、税款征收、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第九条 不需要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会员企业,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交易结算

  第十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网上交易结算资格取得。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如果需要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并结算资金的,应向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选择一家成为第四方物流市场联合主体的商业银行,向其申请开通网上银行,进行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业务,须与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第四方物流市场联合主体。

  第十二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规则。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遵循安全、高效、分级参与的原则。核心会员之间主要采用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的电子商务模式,普通会员与普通会员之间主要采用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业务洽谈等传统模式,普通会员与核心会员之间的信息匹配优先于普通会员之间。

  第十三条 网上结算规定。注册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结算必须与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商业银行签订第四方物流网上结算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注册企业在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网上结算按照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处理。第四方物流市场为注册企业交易提供付款确认和合同约定两种支付结算模式,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合同中确定一种支付结算模式。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四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为注册企业提供网上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业务洽谈、电子合同、网上结算支付、大宗运力网上招投标等电子商务服务;利用平台优势,整合第三方物流企业资源,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综合管理,为客户开发和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指导注册企业办理会员网上注册工作,协助或代理注册企业在指定区域办理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物流运输领域网上办事、政策公告、信息咨询等电子政府服务进行整合,逐步实现物流运输行业“一窗式”服务,方便注册企业办事。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危险品运输)和运输经营管理,为注册企业申请运输经营许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日常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注册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对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并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登记的货运自开票注册企业,可由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集中开票及代理各项涉税事项,上述中介机构资格取得需经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认可。

  对于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的会员企业,需要代开票的,可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委托的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代开货运业发票并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 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加大第四方物流市场扶持力度。对于税务登记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并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交易结算、税收入库在市级的注册企业,3年内,其网上交易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以及第四方物流市场代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给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再由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注册企业交易量、资信情况补贴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未在第四方物流市场注册登记的市内物流企业(包括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在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的财政优惠政策,以及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的优惠政策,按《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注册企业信用情况,对诚信守约的注册企业依据银行信贷政策提供账户透支融资服务,与其签订银行账户透支协议,为其设定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用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提高网上交易支付效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商、财政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积极发挥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服务、培育、规范和监管功能,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对涉及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部门应实现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的相对分离,在内部建立相对独立和制约运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研究,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积极解决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管理部门要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服务网络建设,为有关企业提供咨询、投诉和求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采取积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注册企业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数据和统计数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技术保障,健全网上交易制度,保证交易系统运行安全和网上支付交易业务的数据安全。要建立与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企业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相关电子业务资料和纸质业务资料的管理,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安全、可靠。对于税务机关的检查、查询要求,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应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拒绝。

  注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3号)中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按规定购买、保管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及税控器具,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申报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为注册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制定严格的网上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加强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及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及时进行对账,并对注册企业账户透支实施监控,防范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企业的行为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有关交通运输部令等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企业违反税务管理法律责任。注册企业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交易结算的商业银行、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注册企业,违反网上交易结算规定,依照《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市场网上结算试行办法》(甬政办发〔2008〕2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出台具体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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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
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对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处理工作。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的投诉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行政许可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由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后,分发到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处理,中山市监察局通过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进行投诉:
(一)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行政许可投诉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诉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二)投诉事项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办理;
(三)中山市监察局认为投诉事项应由其直接处理的,由中山市监察局办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中山市监察局认为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中山市监察局。
第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者已整改或已作出处理的,可以终结调查并作说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中山市监察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投诉处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4〕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区县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所有的街道、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区县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市下达的转移(输出、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00%的街道(镇)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区县按市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区县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区县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5分)
1、技工学校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方向,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并完成市下达的2004年技校招生计划。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2分)
2、各区县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3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4分)。
3、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3分)。完成市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3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在2003年度市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区县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7月8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迳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区县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区县。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县,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