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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0:06:12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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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8〕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协助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长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公共财政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调控经济运行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决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政府与司法机关要定期沟通行政诉讼情况,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保密审查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方式。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读报建立顺畅、快捷、有效的问题发现、传导和解决机制。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诉求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上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奖优罚劣,促进市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强化督促检查



三十六、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注重抓好落实,提高行政执行力,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十七、督促检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八、实施督促检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检查,并随时接受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实施的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 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部署市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如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 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一、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对全市中心工作或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全局性工作的开展。全市性工作会议的召开,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召开全市性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五十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七、公文办理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实行催办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完善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查找改”活动,及时发现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纠正并带动同类问题的解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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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1年4月12日,国家工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1〕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处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审批条件等问题,可由你局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