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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3:13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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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土资党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把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局


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整体部署。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全面把握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面把握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全面把握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这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按照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方向和要求,系统思考、谋划和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建立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用途管制为核心、节约集约为手段、严格管理为保障,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形成耕地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基本保障、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在组织党员干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通过认真学习,切实把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央要求全面落到实处。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关系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粮食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要从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结合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按照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将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补充耕地潜力和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各省(区、市)应检查已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情况,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报批与已补充耕地通盘考虑,切实做到“先补后占”。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为支农惠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从规划、市场配置、标准、评价考核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加强规划的控制引导。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公路、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压缩建设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抑制重复建设。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加快完善市场竞争、价格调控机制和土地占用的成本约束机制。
严格用地标准管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非农建设的用地标准,不得突破用地标准供地。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评价考核制度。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引导和规范开发区“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尽快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同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评价的考核办法,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措施的评价考核。尽快发布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全面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


严格宅基地管理并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抓紧修编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结合土地资源条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抓紧修订宅基地标准。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进一步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制订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具体政策规定,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原有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立相应的协调裁决机制。部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耕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安置政策,拓宽安置途径,积极推行多元化安置,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部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应保尽保、先保后征的原则,认真研究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社保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管理等问题,制订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严禁未经批准将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先行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实际需要,本着统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土地有形市场的功能、布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计划,报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六、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建设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状况。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按照调查一宗、登记一宗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充分发挥土地确权登记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可查询服务。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农村土地登记结果查询服务。大力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进一步细化权利、显化主体、明确权能,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科学修编并严格实施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集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提升农村防灾减灾能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村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空间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细化村庄土地利用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制订涉及土地利用的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在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稳步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预留必要建设空间,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严禁在扩展边界外进行建设。


八、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高地质工作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服务水平


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是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防灾能力、地下水勘查评价、农业地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全面提高农村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开展山区农村和村庄、集镇等人员集中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多发区、易发区较为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全面推广使用简易监测预警仪器,提高农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开展农村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尽快消除一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汶川地震灾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恢复重建群测群防体系等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开展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评价工作。继续加强西北干旱缺水地区的地下水勘查评价,切实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继续采取部省合作等方式,加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调查评价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示范工作。集中资金和技术,尽快解决东北、西北和西南地方病严重的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问题。


进一步加强农业地质工作。关注农村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安全,加快农业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和评价,系统总结调查评价成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特色农业发展、耕地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农作物安全等提供科学依据。


加大农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优先安排位于农村地区、已对农村土地和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切实落实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农村地区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作用,尽最大努力避免造成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九、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改革决策要与法制决策相结合。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框架内规范推进。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土地管理领域已经在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执法监察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实践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明法纪,坚持有法必依,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稳定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深入总结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情况、新变化,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行之有效的做法,要使其规范化,通过调整体制机制上升为制度;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要抓紧修改修订。抓紧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等的起草研究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文件,主动与地方人大和法制办沟通,抓紧修改完善。


十、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先行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要深化已有试点、开展新的试点,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已有试点。已经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各类试点要进一步总结深化、不断完善。国家批准的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部省(市)合作协议,不断深化已有改革,总结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具备成熟经验、初步具有规范做法的试点可以进一步推进,为全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造鲜活经验,提供典型示范。

开展新的试点。还不具备成熟经验和规范管理办法的地方,要先认真研究,拿出试点方案,多方论证,逐步开展。各类试点要慎之又慎、稳步推进,防止出偏差、走弯路。如需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或配套政策,必须经过报批并做到“局部试验、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试点成功后方可在面上推广。


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发挥舆论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围绕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统一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认识。尽快出台政策,加大指导力度。围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将《决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化,明晰政策界限。加大政策指导和督导力度。敏锐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开展工作,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基层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切实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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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为完成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艰苦奋斗的传统,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切实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粮食生产,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教育、文化、卫生条件。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落实“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金融、财税、投资体制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努力保持对外贸易适度增长,积极合理利用外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切实加强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组织制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积极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抓紧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完成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任务。


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

独钓寒江雪


论文提要:

  裁判研究官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裁判研究官制度为韩国司法制度首创。鉴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加之中国法官办案压力大,没有足够时间去学习充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中国有必要引进裁判研究官制度对上述现状进行必要地弥补和矫正。中国可以吸取韩国裁判研究官制度之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写和研究指导案例,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对提交案件发表研究意见,承担法官的在职培训任务、为本院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一旦该制度在我国各级法院得以普遍推广,则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都可因此而受益匪浅,广大法官的裁判质量和裁判水平可由此大幅提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若干改革意见也有望最终落实。最后,本文详细探讨了裁判研究官的选任标准、任期、人数确定、工作保障等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的基本问题。

关键字:裁判研究官;法官培训;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



以下正文:

一、裁判研究官制度概述

  裁判研究官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
  在法院内部设裁判研究官专司裁判研究事务是韩国的首创。在韩国,大法院是最高裁判机构,它由13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协助大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目前,大法院共有裁判研究官80名 ,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
  裁判研究官制度既是韩国首创,也是韩国独创。据笔者所知,目前世界上设立裁判研究官制度的仅韩国一家,且韩国也只是在大法院设立裁判研究官一职,大法院以下诸级法院并不设立该职务 。因此,裁判研究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二、我国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必要性分析

  有论者认为,既然裁判研究官制度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我国也就没有必要引进该制度。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只要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有益的制度,且该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我们都可以借鉴,都可以尝试,并不以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为必要。事实上,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制度也是根据自身国情独创的,在世界范围内也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例如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裁判文书审签制度、请示与批复制度等。上述制度虽然不时被一些学者所诟病,但由于它们是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因而在中国法官素质普遍大幅提高,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得以实现之前,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虽然从长远来看,它们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吸取韩国裁判研究官制度之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裁判研究官制度。中国设立裁判研究官的必要性如下:
  其一,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且这种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律教育出现过一段时期的空白,这段空白直接导致中国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人才供应严重不足。而当时人民法院百废待兴,急需补充大批干部,于是只好从具有初中、高中文化水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中小学教师,转业军人中选调。可以说,中国目前法官中的过半数都是通过上述途径进入法院的,他们政治素质很高,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关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的更多论述,参见笔者博文《中国法官学历考》,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正是由于中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学历结构较低,中国法官在面对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时经常会显得无所适从、犹豫不决,他们迫切需要有权威人士能及时为他们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弥补他们在法律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裁判研究官从事的就是这样一项工作,他们专司裁判研究,并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本院法官服务,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可以说,裁判研究官就是普通法官的智囊,他们的任务之一就是尽最大努力弥补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
  其二,中国法官办案压力大,用于学习充电、提高自身素质的时间少。目前中国法官办案压力普遍较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整日忙于办案和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 ,能够用于学习充电,提高自身素质的时间极少。而法官的职业特点又要求其必须定期更新自身知识结构,不断学习最新出台或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培训能力又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审判工作对法官知识更新速度的要求。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法院系统培训力量不足的问题。裁判研究官专司裁判研究,并应定期将最新研究成果向本院法官进行反馈,更新法官的知识结构,使本院法官可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审判事务。可以说,裁判研究官就是普通法官的专职培训官,他们定期对本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以解决法院系统培训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我国裁判研究官的职责——兼论人民法院若干制度的重构

  如何构建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按照笔者的构想,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职责应当比韩国的多,范围应当比韩国的广,作用应当比韩国的大。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要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等制度结合,形成制度合力。下面笔者结合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若干改革意见,详细阐述我国裁判研究官的职责,同时对人民法院若干制度的重构作一些探讨。

(一)裁判研究官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件指导制度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从而第一次在我国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尚未真正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载体上发表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导作用也十分有限 。
  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要想顺利运行,需解决好如下两个问题:其一,要保障指导案例发布机关的权威性和发布程序的严谨性。目前我国的指导案例发布载体比较混乱,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有较高权威和较强指导效力外,其余的指导案例发布载体过于混乱,发布案例过多、过滥,对法律解读不一,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也不透明,从而使其发布案例的指导效力大打折扣 。其二,要确保已发布的指导案例被广大法官知晓并熟练掌握,法官对指导案例的熟悉程度要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应用。目前,相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讲,解决第二个问题难度尤甚。因为一旦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运行,每月都会发布若干篇指导案例,学习任务量很大。而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办案压力比较大,人少案多矛盾比较突出,法官的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不得不花费在办案上,能够学习充电的时间很少,根本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和学习指导案例。目前,法官了解指导案例的主要途径是审理个案时当事人或律师提供,很少有法官专门抽出时间去研究指导案例,以致在裁判某些案件时法官根本就不知道有相关指导案例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依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处理案件了。
  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难题。裁判研究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编纂机构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进行研究、归纳和整理,并在定期召开的业务学习会上向法官讲解与其审判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和裁判要旨。这样,法官们就不必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指导案例了,他们只要参加业务学习会,听取裁判研究官关于最新指导案例的研究报告,就可以掌握与自己审判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从而可以用最小的时间成本掌握指导案例的核心裁判要旨。待以后遇到与指导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法官可对指导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详细研究。裁判研究官还负责就本院裁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编写指导案例并向更高级别的指导案例编纂机构报送。由于裁判研究官专门研究指导案例,他们更加熟悉指导案例在案件质量、报送程序、格式体例等方面的要求,可以确保报送质量。另外,由于他们对哪些法律争议问题已发布过指导案例比较了解,可以避免相同类型的案件被重复向上级指导案例编纂机构报送的现象发生,从而可以大大减少上级指导案例编纂机构的工作量。

(二)裁判研究官与审判委员会改革

  前已述及,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广为学者诟病,并且笔者也认为其必将在不远的将来退出历史舞台,但那是中国法官素质普遍提高,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基本实现之后的事(具体论述参见笔者博文《再论法院改革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点击标题即可阅读)。现在,我们更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使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更科学,更规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5条提出:“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各级法院系统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由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庭长担任,由于他们长期从事具体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审判业务实践,加之他们大多毕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学历普遍较低,知识结构和审判理念相对老化,已逐渐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审判实践需要,从而使审委会的决策水平受到影响,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过多、过滥,许多案件承办人为逃避错案追究制度,事无巨细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审判委员会无法集中精力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没有专人对提交案件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予以审查,使得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成为某些法官逃避个人责任的“避风港” 。
  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裁判研究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已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有先例指导判决予以规范的,应当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撤回所提交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规定或精神下判;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予以规范的,裁判研究官应先行独立研究,并在列席审委会时发表研究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如此以来,裁判研究官可提前过滤掉部分没有必要上会的案件,确保上会的案件全部是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同时,裁判研究官提前对上会案件予以研究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可保障审判委员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提出的审判委员会改革目标。

(三)裁判研究官与构建法官遴选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国家建立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官遴选制度,各地偶有遴选法官的探索,但大都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经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阶段。笔试考试内容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测试三科。这种考试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无法确保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审判业务能力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无法保障法官遴选制度预期制度目的的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但目前法院遴选考试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而法律知识考试所考察内容又多为法律学科的基础法律常识,仅能考察出应试者对极少一部分核心法条的理解记忆能力,根本无法考察出法官必须具备的其他素质或能力。笔者认为,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是一种内化于心的无形素质,需要长期的审判实践和裁判研究才能逐渐积淀,很难通过目前主要考察法条记忆能力的法律专业知识考试测试出来。另外,目前我国公务员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所考察内容大多为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这种结构化面试有固定的套路,考生很容易经过短期训练取得重大突破,难以考察出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上述能力。同时,面试成绩在考生总成绩中所占比重过高(一般占到总成绩的40%至60%),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诱发腐败,产生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
  裁判研究官制度建立后,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可以从下级法院具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中择优录取。裁判研究官本就是从各业务庭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中择优选拔出来的,再加上几年的裁判研究经历,他们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都非常熟悉和了解。可以说,各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代表着本院的最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具备裁判研究官经历(至少一届)的法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确保辖区范围内最优秀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充分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发挥预期效果。至于遴选法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可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裁判研究成果、审判业绩、在职培训考试成绩、笔试考试成绩、庭审表现等,根据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四)裁判研究官与法官培训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