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4〕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龙岩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提高龙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我市注册商标。
第三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最后由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审定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确认授予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国有、集体、个私、三资企业),且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两年以上;
(二)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消费者中信誉好;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所注册的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对刺激需求、拓展市场效果较好;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并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
第七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进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条 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 保 护
第九条 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第十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第十二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国、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原则上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龙岩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商标所有人应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
(三)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四)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利用知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超越认定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龙岩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6日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2011年计划招录39人,共33个职位,具体要求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填写报名资料的各项内容,凡要求填写的,不能空项。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因报名资料失实导致未被录用的,后果自负。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1、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及学位,均属于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范围,不属于此范围的将不予认可。
2、职位中明确要求学历为“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的,高于或低于该学历的考生均不能报考。
3、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4、留学归国人员,在报名时,须持有我国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详细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报考。
2、兼职工作的经历,须注明“兼职”。
3、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三)关于英语考试等级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为英语国家六级的,报考人员应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
(四)关于大学生村官
办公厅信访处信访接待及处理岗位(职位代码0301001001)、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办公室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18001)、机关工会办公室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20001)等3个职位只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大学生村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大学生村官在面试时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学习和工作的时间段应准确、连续,精确到月份。非工作经历,如待业等其他情况,在备注中说明。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应届生应填写齐全学科成绩。
(六)关于社会在职人员
社会在职人员报名须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七)关于奖惩情况
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八)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可先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全总指定邮箱(rsc2008@acftu.org),邮件发送成功将收到全总邮箱的自动回复。审查意见将在收到邮件次日起2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本人。
(九)关于个别职位说明
全总此次招录涉及到21个部门,其中办公厅等20个部门系全总内设机构,资产监督管理部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全总统一管理,办公地点在全总机关。
(十)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二、专业考试和面试
1、全总共有31个职位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5%,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职位,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2、考生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备查,具体要求详见届时公告。
三、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1、体检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组织实施。
2、体检合格的考生将进入考察程序。全总将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到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考察,并查阅档案。
3、全总将对考察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仅供用人部门参考。
四、其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凡在报名、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不予录用。
全总考录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8592049,010-68592044,电子邮箱为:rsc2008@acftu.org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全总组织部,邮政编码:100865。
附件:《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考简章.xls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2011年10月14日